一、地下水的勘察要求
1.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,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,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:
(1)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;
(2)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;
(3)区域性气候资料,如年降水量、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;
(4)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、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;
(5)勘察时的地下水位、历史Z高地下水位、近3~5年Z高地下水位、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;
(6)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。
2.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,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,宜设置长期观测孔,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。
3.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,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、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,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。
二、专门水文地质勘察
1.专门的水文地质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,地下水类型、流向、水位及其变化幅度,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,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,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;
(2)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;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,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,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;
(3)通过现场试验,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。
2.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:
(1)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客观水质情况;采集钻孔、观测孔、民井和观测井、探井(坑)中刚从含水层进来的新鲜水。泉水应在泉口处取样;
(2)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;
(3)水试样应及时试验,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,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,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。
3.水试样采集的一般要求
①取水容器一般为塑料瓶或带磨口玻璃塞的玻璃瓶。且取样前必须用蒸馏水清洗干净。取样时先用所取的水冲洗瓶塞和容器三次,然后将样缓慢注入容器。且其顶部应留出10~20mm空间。瓶口应采用石蜡封口,并做好采样记录,贴好水试样标签,填写送样清单,尽快送试验室进行检验。
②取不稳定成分的水试样时,如当水中含有游离CO2时,应及时加入稳定剂,并严防杂物混入。具体见表5-1。
③水试样送检过程中,应采取防冻及防爆晒措施,且存放期限不得超过水试样Z大保存期限。
④水试样采集数量:简分析一般取水量为500~1000mm,全分析为2000~3000mm。